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、调配邮轮旅游资源,维护各类邮轮旅行社\OTA\旅游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邮轮旅行社)的合法权益,制定并实施中国邮轮旅行的相关服务标准和体系,促进国内各地邮轮旅行社不断成长壮大和有序开展,从而推动中国邮轮旅游业的整体快速有序发展,本着团结协作、资源共享、行业自律、互利多赢的原则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邮轮旅行社的实际发展状况,CCYIA特牵头发起中国邮轮旅游服务联盟。
第二条
本联盟名称为“中国邮轮旅游服务联盟,”
英文名称为“ Cruise Travel Alliance”(简称CTA)。
第三条 本联盟性质:由国内外邮轮旅行社\OTA\旅游服务机构以自愿参加为原则成立的资源共享合作体。主要职责是以抱团形式增强联盟在邮轮旅游业的影响力,发挥整体作用,同时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,实现共同发展。
第四条 本联盟作为CCYIA所属专业机构。
第五条 本联盟首批发起单位为:
CCYIA、同程旅游、凯撒国际旅行社…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本联盟的工作职责:
1、 总结交流邮轮旅行社的工作经验,开展与邮轮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,为邮轮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思路、建议;
2、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愿望和要求,保护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,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;
3、 制订行规行约,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制止价格恶性竞争、人才恶性竞争,协助处理重大事故和纠纷;维护邮轮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;
4、制定行业服务标准,促进增加服务附加值;
5、搭建与邮轮公司交流与沟通平台,致力于双方争议热点的协商解决;
6、 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、社团的联系、协调与合作;
7、 组织开展各项培训、学习、研讨、交流和考察等活动;
8、致力于培养中国人的邮轮文化理念,倡导邮轮旅客文明公约。
9、统计、发布行业信息;
10、建立行业诚信体系。
第三章 联盟成员
第七条 本联盟的成员为单位会员,不接纳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
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承认和拥护本联盟的工作条例;
2、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邮轮旅行社,经申请,可成为本联盟成员单位。
第九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联盟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3、办理联盟登记手续;
4、由理事会授权联盟秘书处的发给联盟会员证。
第十条 本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联盟的活动;
3、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4、享有使用本联盟标志的权利;
5、对本联盟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、质询、批评和监督;
6、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请求本联盟提供帮助的权利;
7、入联盟自愿,退联盟自由。
第十一条 本联盟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联盟条例,执行本联盟决议,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本联盟的合法权益;
2、遵守国家有关旅行社业的法规、规章和制度;
3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并支持本联盟组织的活动;
4、按规定缴纳联盟会费;
5、接受本联盟的评议和调解;
6、不组织、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的一切活动;
7、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每年5月1日前缴纳联盟会费,如果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联盟成员被依法吊销或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,其成员资格即自行取消。成员自愿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。
第十三条 本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,可予以除名。
第十四条 自动退出联盟、自愿退出联盟、予以除名的联盟成员,自决定生效之日始,交回联盟成员证书,摘掉联盟成员标牌,停止以本联盟成员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本联盟实行理事会制,在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的领导下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专职秘书长组成。
第十六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,任期3年,可以连任,由联盟理事成员推举具有一定威望的、热心公益的人担任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一次,主要任务是讨论组织建设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、审批经费预算等。理事会对于有争议的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,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,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。
理事会职权如下:
1、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2、推选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3、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;
4、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6、决定本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,必要时可采用电话会议、网络会议、书面会议等形式,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出席,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联盟重大事项和解决处理突发事件。
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设于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,由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聘请秘书长一名,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。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,负责落实理事会全体会议、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工作安排,负责成员的发展及退出、工作经费的筹措等。
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经费管理
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接受成员单位自愿捐赠或社会资助;
3、培训、展会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:(单位:元/年)
理事长单位:100000元(同时成为CCYIA副会长单位)
副理事长单位:50000元(同时成为CCYIA副秘书长单位)
常务理事单位:20000元(同时成为CCYIA理事单位)
理事单位:5000元(同时成为CCYIA会员)
成员单位:2000元(不享受CCYIA会员待遇)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,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、终止,由理事会提出解散、终止。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即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对本联盟条例的修改,由秘书处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议案,拟定修改草案报联盟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,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秘书处。